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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物業管理評標規則(試行)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14/4/16 修改: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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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7部委第12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評標活動。
第三條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現場答辯環節除外。
第六條市房管局對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依法組建,并負責評標活動。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濟南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本人任職于投標企業或者與投標企業主要負責人有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與投標企業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本人或本人所在單位為投標企業進行投標指導或制作投標文件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標人或投標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客觀、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
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的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比較、評分,不得互相串聯、
議論有關投標文件的內容。
第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
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
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章 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目的;
(二)招標物業的具體情況;
(三)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要求,包括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管理服務標準和其他條件;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并對投標人的投標答辯表現和知識能力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用文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將投標人的投標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管理服務成本的,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四)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主要投標偏差。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第十七條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一)物業設施設備的維護方案明顯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投標文件載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三)投標文件內容明顯不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技術規范的要求,或投標文件提出明顯不切實際、不可實現的管理服務承諾目標;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順序編制,或投標文件有重要實質內容遺漏、缺失;
(五)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按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作廢標處理。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中規定。
第四章 詳細評審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評標方法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二十條綜合評估法一般是將物業管理投標評審分為投標企業資信部分、技術部分、商務部分、現場答辯等四部分的評審,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將四部分評審評分加權求和,按總評分從高到低順序最后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資信部分、技術部分、商務部分、現場答辯部分評審評分權重比例可以為20:30:40:10;四個部分評審的評分項目和評分方法、評分權重等應在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資信部分評審,是招標人將投標人資質等級、管理業績、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業績以及從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獲得的有關情況,提供給評標委員會進行綜合評比、打分。
技術部分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人員配備、物業管理機構運作方法及管理制度、項目收支預算和各項收費標準報價等,進行評比、打分。
商務部分評審,是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物業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務的費用等,進行評比、打分。
投標答辯評審,是由招標人組織,投標企業的投標答辯人出席作答,評標委員會按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答辯人進行現場提問、考核、比較,并量化打分。
第二十二條采用綜合評估法對投標人資信、技術、商務、現場答辯評分后,根據招標文件中所確定的評分權重比例得出綜合評分。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四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完成。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以評審綜合得分高低向招標人推薦不多于3名且標明排列順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比較意見。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
(四)廢標情況說明;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
(六)綜合評分一覽表;
(七)推薦的標明排列順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二十七條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及時歸還招標人。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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